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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云南昆 明律所 主任转让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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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在此情境下为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需要清偿被继承人(即父亲)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清偿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超出部分的债务,除非自愿这样做。2、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遗产,那么他们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子女选择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他们也就没有义务去清偿父亲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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