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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三沙典当行转让收购
发布时间:2024-09-19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三沙典当行转让收购

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三沙典当行转让收购

转让全国经营的典当公司、转让全国的典当行公司含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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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海南典当行

注册资金:3000万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调解员劝诫王某某,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理应按照上述原则,正确处理废弃物品堆积、排放等相邻关系,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指出王某某建房虽属个人行为,产生的建筑垃圾无可避免,临时停放道路也属情理范围内,但目前堆放的建筑垃圾已有一段时间,且堆积量较大,已超出临时停放的范畴,给相邻方陈某某和其他村民造成妨碍,严重影响村民出行,责任方在利用相邻土地时负有防止、避免给邻地上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和权利带来危险或造成损害的法定义务,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他村民的侵害,理应立即停止、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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