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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川乐山典当行转让收购
发布时间:2024-09-19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川乐山典当行转让收购

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川乐山典当行转让收购

转让全国经营的典当公司、转让全国的典当行公司含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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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四川典当行

注册资金:3000万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责任划分清楚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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