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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处表示,此前刘某使用的广告位尚未出租,故暂时免费提供给刘某使用。现有了新租户,新租户对该广告位有新安排,物管处接到新租户的通知,故将刘某的广告牌拆卸下来。物管处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不妥当之处,可以向刘某道歉,但不同意赔偿。

听取双方的陈述、诉求后,调解员对纠纷进行了分析,认为双方多年前因广告位使用问题已埋下不满,加之墙体漏水、拒缴物业管理费以及广告牌拆除等纠纷掺杂一起,因此,要化解该纠纷,需从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入手:一是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涉及合同违约问题;二是物管处未及时对漏水外墙壁进行维修,存在服务不到位问题;三是物管处擅自拆除刘某的广告牌造成损害,涉及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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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针对双方问题逐一进行法律分析:其一,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刘某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能仅以未维修外墙漏水而拒交物业费;其二,物管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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