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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律师事务所转让 出售律所
律所: 合伙制
负责人: 司法局
律协: 转让
报价: 52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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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8-03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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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转让

没有司法局的处罚和投诉

注册时间满三年

场地到期可以迁走

主任和合伙人的变更时间可过渡

没有授信律师和行政

所以比较简单

详细沟通

从刑部档案记录看,本案的难点在于:鲍怀友应否存留养亲?《大清律例》规定:“杀人之犯,有奏请留养亲者,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于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亲老无人侍养,则杀人之犯不准留养。”“独子”成为准许罪犯存留养亲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律例无正条”背景下,针对本案疑点,刑部官员立足儒家经义开始阐释其中的义理大道:“人各有亲,亲皆侍养,如死者之父母因其子被杀,以致侍养无人”,则将心比心,“犯亲自不得独享晨昏之奉”。例外是“死者平日游荡离乡,弃亲不顾,或因不肯赡养,为父母所摈逐,是死者生前已不能孝养其亲,并非被杀之后其父母无人侍养”,因此没有必要“仍拘死者亦系独子,凶犯不准留养之例”。由此,针对本案,既然“死者虽系独子,平日不听父训不供父赡,早为其父摈逐”,结论是“独子”已非本案中罪犯存留养亲的前提条件,鲍怀友应当“准其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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