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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沧州典当行转让收购
发布时间:2024-09-13        浏览次数:16        返回列表
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沧州典当行转让收购

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沧州典当行转让收购

转让全国经营的典当公司、转让全国的典当行公司含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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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河北典当行

注册资金:3000万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哈某作为承租人,本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古某按月支付租金,并按年支付房屋水电费、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但至今未付,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故古某有权主张支付。即便发生xinguan肺炎疫情,哈某收入减少,无力按月支付,也应在疫情过后、租赁期限届满时与出租人尽快协商支付事宜,而不应找各种理由推脱付款甚至置之不理。租赁房屋、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出尔反尔,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极易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不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在古某要求哈某夫妇支付租金并支付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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