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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律师事务所转让 收购找我直接对接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4-08-30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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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第十三条款、二、三、六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情形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三款作为第二至四款,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情形下的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出声”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五、《办法》第十四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行政机关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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